抛砖引玉:为了农民工生存的权利 2016-12-30
《三十六计》第十七计《抛砖引玉》。【原文】:类以诱之,击蒙也。【译文】:用极相类似的东西去迷惑敌人,使愚昧的敌人上当。【解析】:《抛砖引玉》,“抛砖”是手段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三十六计》第十七计《抛砖引玉》。【原文】:类以诱之,击蒙也。【译文】:用极相类似的东西去迷惑敌人,使愚昧的敌人上当。【解析】:《抛砖引玉》,“抛砖”是手段
案情:蒋某于2012年元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蒋某作为高级技术人员,工资远比一般的员工高。劳动合同期满后,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全体成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本所李庆海律师作为刘某某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
审判长、审判员: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今天的庭调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李女士在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任行政人事部经理,可是2007年底,公司一纸公文将她改任为前台助理,工资也由原来的每月5500元变为1600元。不满该决定的李
一审败诉,一审法院以2005年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
【案情介绍】林女士为马来西亚籍人士,于2007年2月1日进入上海某知名外企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2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女
【案情介绍】李某于2007年6月8日进入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担任叉车工岗位工作,2010年2月1日起岗位调整为仓库班长。2012年9月1日该公司要求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