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B公司未参保案引发的思考 2016-10-31
无忧保资讯:B公司属于餐饮行业,有员工200余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整个参保大环境的影响下,B公司认识到不参加社会保险是不行的,但B公司认为强制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会导致不愿意参保职工的抵制和人才流失,考虑到餐饮行业也容易出现事故,于是,B公司对员工进行分类,将所有职工只参加工伤保险,对那些有参保意愿的职工在单位工作试用期以后参加除工伤保险以外四险,对那些不愿参加除工伤保险以外四险的职工在签订一份《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书》后每月给予200-300元不等的社保补贴。2011年10月1日周某入职B公司,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在B公司了解到,参加社保每月个人要缴纳好几百元,为省钱,她主动签订了一份《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本人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特此声明。”入职之后每月还得到了200元的社保补贴。2014年9月,周某因与业务主管就工作安排闹矛盾愤而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支付未参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赔偿8600余元,同时向监察大队投诉,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