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
设定依据 | 一、《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9]19号) |
申请条件 |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1、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提供的收费收据、病历、《疾病证明书》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
办理地点 | 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 |
办理时间 | 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3个月内,每月5-25日(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88521710 |
办理流程 |
一、用人单位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上述材料;
二、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或流(引)产等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在次月15日内,将核准的生育或流(引)产待遇拨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
正文 |
一、申报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申报程序和期限。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提供的收费收据、病历、《疾病证明书》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或流(引)产等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在次月15日内,将核准的生育或流(引)产待遇拨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