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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2016-09-28 08:00:06 无忧保

  李某于2001年8月到苍山县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2009年8月该公司才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从2009年8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9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给予补缴2001年8月至2009年8月的养老保险金,公司予以拒绝。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2002]43号)第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或不间断性,应视为连续侵权行为,劳动者可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一并处理。侵权行为已终了的,劳动者应当在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因该公司已于2009年8月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从2009年8月份起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至此应视为侵权行为终了,故李某的请求已超时效。即使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李某于2010年11月申请仲裁也已超过1年的时效。据此,仲裁委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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