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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未参保自动离职、除名等人员相关政策

2017-06-08 08:00:02 无忧保
【导语】:温州未参保自动离职、除名等人员的对象有哪些?怎么缴费?无忧保为您整合了温州未参保自动离职、除名等人员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为解决未参保自动离职、除名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方便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参保及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一)范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职工因自动离职、除名等原因离开单位的。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职工,也列入该范围对象。  (二)相关政策  1.上述人员在我市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前原工作年限(包括下乡劳动时间和部队服役时间),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温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个人缴费的时间为1991年7月1日。  2.考虑到上述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原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2010年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缴费比例下降6个百分点,即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补缴原工作年限以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5.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三)缴费办法  1.上述人员将证明本人原工作年限的有效档案材料,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是否符合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查认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举例说明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0)某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原被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国有企业工作10年后,在1991年7月前自动离职,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在国有企业工作10年时间,按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2507.20元×12%×12个月×10年=36103.68元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2年=10831.10元。  (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2年、按月续保缴费3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1)某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原被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10年后,在1991年7月前被原工作单位除名。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10年时间,可按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2%×12个月×10年=36103.68元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2507.20元×18%×12个月×5年=27077.76元  (3)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补缴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12)某男,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被人事部门招工录用到全民事业单位工作10年,属于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人员。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在国有企业工作10年时间,按12%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原工作年限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2%×12个月×10年×90%=32493.31元。  (2)按18%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5年×90%=24369.98元。  (3)该年龄偏大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补缴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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