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市社保局昨天召开新闻说明会,就新条例9大变化进行详细解读。
1、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
根据新条例,养老保险缴费有两方面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统一了深户职工和非深户职工的缴费“下线”,取消了原政策中“本市户籍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按照新政策,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即缴费“下线”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线”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为什么要将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至13%?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则参保人离开深圳时,需要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倒贴’,会对其他参保人造成不公平。”因此,我市对养老政策做出综合评估,此次通过修改养老保险条例的方式,适当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2、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
新条例规定,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了解,我市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而按照新政策,这一“门槛”取消了,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本市但在本市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3、部分参保人可补发异地缴费年限待遇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黄险峰说:“之前社会上炒得很热的‘网友连续缴纳社保20年,退休却只能拿到每月264元的养老金’,就是因为该网友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仅有1年,根据我市原养老保险条例,随迁人员调入深圳,内地缴纳社保年限不纳入养老待遇计算。新条例实施后,该网友在内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一并纳入深圳的养老待遇,并可补发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未计算的待遇。”
4、“延缴延退”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
我市“延缴延退”(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延缴延退”。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黄险峰举例说:“比如一名外省籍劳务工到60岁时,在深圳已经参加13年的养老保险,他可以在深圳继续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等62岁的时候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
据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