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生育保险新政:设置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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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生育保险新政:设置待遇“等待期”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生育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兰州市人社局结合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首先设置了待遇等待期,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规范了生育津贴核发基数。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费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此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按目前兰州市执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本月参保,次月即可开始享受。此次将“本月参保,次月享受”调整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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