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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8-08-1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机关各处室、各分中心、医保结算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经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评估范围

取得医疗康复资质,符合《评估基本条件》,并申请签订基本医保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评估程序及内容

机构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区社保分中心提交《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康复定点工作申请书》;填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核查表》,打印纸质版,加盖医院公章,同时申报电子版;将要求提供的相关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区级核查。

社保分中心需成立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核查小组,组长为分中心主任,副组长为分管医保工作副主任,小组成员包括社保分中心、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工作人员、医院管理或康复科专业人员,可邀请人大及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参与。

社保分中心在接到医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小组根据《评估基本条件》,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其中,资料核查主要是查验原件和申报资料是否一致;实地勘察主要是察看机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实地勘察工作完成后,社保分中心需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家评议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分中心确定并上报市中心批准。由市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5名康复医学专家,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质条件及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入围名单,分中心评估小组人员列席参会。

根据专家评议会的意见,社保分中心填写《社保分中心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核查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分中心公章,一份上报市中心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处,一份回复申请定点医疗机构,一份分中心留存。同时将所有核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中心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处;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原件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复印件上报市中心。

市级评估。

市中心成立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小组,由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处牵头,小组成员包括市中心监察室、办公室,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等相关同志。市中心评估小组接到各分中心上报的核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工作。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7名康复医学专家参与,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区域资源布局,申请机构数量,康复医疗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参保人员医疗康复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康复定点机构名单。

结果公示。

市级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市中心监察部门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举报经查实问题的,取消评估结果。

签订协议

市中心自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与新增康复定点机构签订康复医疗保险补充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

请分中心通知辖区内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时申报,并严格依据评估基本条件,按照评估规则和程序依规开展工作,确保评估质量。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伪造虚报,经查实存在虚假情况的,取消申请资格。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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