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公司拒付工伤赔偿,社保中心将股东起诉至法院。国家有利于人民的政策是越来越多,下面由北京代缴社保公司为您介绍一则相关办法。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起施行,遭遇工伤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多了一个获得赔偿的途径——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但用人单位也不是自此高枕无忧了,社保部门还将向其追偿,确保责任到人。
2011年1月,秦某等5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纺织公司。当年9月,员工翟某在工作时压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可某公司没有为翟某缴纳社保,也迟迟不支付他应得的工伤待遇。翟某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12月作出裁决,认定翟某因公受伤,应当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某纺织公司未为翟某参保,其工伤待遇应由某公司直接支付。 即便有了裁决书,翟某仍旧没能拿到钱,他只得向吴中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在裁决之前,某纺织公司已于2012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裁决主体不适格,遂作出了不予执行裁定。
2014年5月,翟某向吴中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方面,依规定,翟某应该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并申请重新仲裁,但这样历时较久,不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的先行支付在江苏尚无操作细则。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吴中区社保中心就翟某的先行支付申请向上级报批,并仔细核查翟某的申请材料,社保中心认为翟某符合《社会保险法》第41条先行支付的条件,同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翟某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
获得先行支付后,翟某将追偿权转移给吴中区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将某纺织公司5名原股东起诉到吴中法院,认为秦某等人作为某公司的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知晓翟某的工伤事故尚未处理,然而5人在担任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时,却未将该笔债务列入清算范围,存在过错,要求5人偿还社保中心先行支付给翟某的5万余元。经过法院释法析理,秦某认识到错误并与社保中心达成和解,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社保中心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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