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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社保咨询热点发布 薪资待遇生育保险等受关注

2017-01-06 11:26:27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资讯:我市12333社保咨询热线公布了2016年12月份的热点问题,薪资待遇、生育保险、劳动关系等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淮海晚报记者在采访了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后,梳理出了几个典型案例,供有相关疑问的市民参考。

  ◎加班费可以计入最低工资吗?

  林先生来电咨询:2016年4月,我进入一家公司从事营销员工作。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承诺职工的工资根据公司的效益决定,但保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加班费及津贴)。该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负责人:该公司关于最低工作标准的规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因此,林先生所在公司不应将加班费及津贴计入最低工资,而应同时支付加班费、津贴等报酬。

  ◎补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资?

  小王来电咨询:我2015年从南京一所学校毕业,2016年1月份就职于淮安一酒店,8月份由于酒店人手不足,连续加了25天共计100小时的班,加班工资共计1600元。单位提出用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补休是否能代替加班工资?

  相关负责人: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除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报酬外,在平时延长劳动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报酬的。

  ◎灵活就业人员可报销哪些生育费用?

  张女士来电咨询:我个人交了很多年的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现在怀孕了,生育费用可以报销吗?如何办理?

  相关负责人: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则不享受。办理流程为,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怀孕第12周起办理产前检查IC卡。所需材料包括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本人身份证(代办的另需代办人身份证)、社保卡。预产期前一周办理分娩IC卡,所需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代办的另需代办人身份证)、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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