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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市社保局完善《开封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017-02-01 08:00:02 无忧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市社保局)结合开封实际,本着便民、惠民、更人性化的原则,近日进一步完善了《开封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简称《生育细则》),调整完善待遇支付政策,让生育保险发挥更大作用。

按照完善后的《生育细则》规定,今后用人单位必须更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开封市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其中缴费比例为1%的参保单位(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1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市社保局还将《生育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需在职工分娩、引产或流产后90日内”改为“用人单位需在职工分娩、引产或流产后1年内”办理申领手续。将《生育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对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其生育津贴待遇按照自然分娩标准享受”,明确为按职工实际分娩方式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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