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最早外来工将陆续退休,但大多数外来工参加养老保险是从1998年开始,不符合“连续参保十五年”的养老金领取条件。专家称,类似年龄够了参保年限不够无法退休的现象,在未来的几年内会越来越多,乃至成为普遍现象。
由于外来工大都从1998年才开始参加养老保险,再加上有“连续参保十五年才能享受退休待遇”、“非广东省户籍人员退休后不能续缴养老费”这两个框框在“特殊关照”,对于大多数达到退休年龄的外来工来说,眼下无疑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领回个人账户中的款项,单位缴的留下,养老问题自己搞定;要么将养老关系转移回户籍地,从头再来。而无论做出何种选择,从实质上看,都意味着这些人过去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是白缴了。
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如果要求外来工参保时承诺多多,临到外来工退休时又障碍重重,且不说这里面有无骗保嫌疑,至少,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令外来参保人员倍感心寒。
当地社保部门却振振有辞,认为外来工养老保险“不算白缴,自己交的那部分可以取回,还有利息”——如此一番高论,实在令人啼笑皆非。试问,外来工缴纳养老保险,难道只是为了存钱吃利息吗?若如此,社保部门既不是民间融资机构,更不是商业银行,给出的利息不会比谁高,外来工又凭什么要将自己的血汗钱按时按数交给你保管?
国家将企业全部职工(包括以外来工为主体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方面是由社会保障的公平属性所决定的,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外来工作为劳动者,也必然应依法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障法定权利;另一方面,外来工社会保障不单纯是保障问题,还涉及我国城镇化和“三农”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等系列问题。一些地方通过设置政策门槛,致使外来工只参保、不受惠,不仅直接损害了这个群体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也违背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初衷,既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更直接妨碍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外来工缴社保金不是为了拿利息,社保部门也别把自己当银行。从职能定位上讲,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这是社保部门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固然,地方社保部门凭借一己之力,一时还难以从制度层面上去完善保险关系在更大范围内的正常转移与衔接,但通过政策补漏来消除人为障碍,比如允许缴费未满15年的外来工在退休后,以自愿为前提,在保险关系所在地续交或一次性补齐不足年份的社保金,则是应该也完全能够做到的。毕竟,我们的社会现在最需要倾斜关照的就是弱势群体,以保障民生为己任的社保部门,岂能眼睁睁地看着外来工的保险费真就缴了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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