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昨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公布了《重庆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社保证件莫乱借他人
这里所说的社保基金,包含了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本办法适用于全市。
对于具体的骗保行为,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界定,主要有9种行为。如,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假证明,获取参保资格;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保待遇资格;虚构享受社保待遇条件;将本人社保证件或支付凭证借给他人,供其骗保。
为此,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醒,参保人员参保一定要合法、正规,参保后取得的各类社保证件,应妥善保管,不要随便借给他人,避免他人用来骗保牵连自己。
骗保经查实处3倍罚金
任何单位、个人骗保后,除了将受到经济上的处罚外,还可能被取消社保资格。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保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证明,获得的参保资格和享受社保待遇资格,不仅要被取消,而且还要退还骗取的社保金,同时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社保资格,但却将自己的社保证件借给他人,供其骗保,这样的骗保行为除了要被处以骗保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外,也可能被取消社保资格。
此外,给他人骗保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个人,或是给骗保当事人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将受到1000元~20000元不等的处罚。
骗保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在对骗保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是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处理对象的陈述、申辩。
骗保单位、个人,其不诚信行为将按规定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系统。
市民若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登录“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发表,或直接发送电子邮件到fsc63898250@126.com。
《重庆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征求意见,市民可上政府网提建议
9种骗保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保参保资格;2.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保待遇资格;3.虚构享受社保待遇条件;4.享受社保待遇条件变更或丧失享受社保待遇资格,没按规定告知社保经办机构;5.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和支付凭证;6.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7.虚列、虚报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9.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