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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待遇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 生育

2017-04-04 08:00:01 无忧保
      《社会保险法》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此都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作出相应规定。例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17条规定:“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I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I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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