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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社保局对社会生育保险的讲解

2017-06-20 08:00:03 无忧保
生育保险是职工参保的五险之一,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重庆市生育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该具备的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重庆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了哪些(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重庆市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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