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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保局介绍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险报销标准。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女职工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证明或女职工生育管理地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再生育条件需实施复通手术的批准证明;(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学等证明;(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 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4.正常分娩2000元;5.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500元;6.剖宫产4000元。7.宫外怀孕手术4500元。 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放置节育环70元;2.取出节育环70元;3.取残环嵌顿环50元;4.皮下埋植术130元;5.取出皮下埋植术70元;6.输卵管结扎术260元;7.输精管结扎术170元;8.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9.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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