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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第一条 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宿政办发[2007]2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二)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第四条 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分娩时符合医疗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财政供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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