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6日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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