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预算控制、调剂使用。第三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育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分别管理;(三)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四)生育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第二章 参保范围第五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一)城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第六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武中央、省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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