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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退休人员除外)。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财政不再发放全额拨款单位人员一次性生育住院医药费补助。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财政不再计发工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补给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直接划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怀孕、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并按规定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的,按以下标准支付:(一)产前检查的费用,按每人每次80元的限额标准,在结算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二)终止妊娠的费用或者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四、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市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市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以及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按照顺产2000元、难产(不含剖腹产)2500元、剖腹产40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结算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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