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砌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相相应职责部门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区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其退休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区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范围:(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二)1982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标准:(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下列标准执行:1.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5%的比例计发月增加待遇。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10%的比例计发月增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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