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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市直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单位、中省属驻衡各单位: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和保证。为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逐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一体化管理方式,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办字[2006]31号)(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对市直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对市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确保市直生育保险的健康发展,结合市直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参保缴费问题(一)凡应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所有国家机关、中省属单位、市直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二)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三)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市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但也不得高于300%。以后视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作相应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四)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按月缴纳。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女职工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五)市直全额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驻衡中省属单位等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资金来源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六)已经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6年1月1日起缴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从参保之日起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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