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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失效)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厅制定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劳动厅联系。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生育保险建立专项基金制度,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按照参统企业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1%收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 破产、拍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特别调剂金制度。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用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具体调剂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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