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外地来我市的流动人员。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按计划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自愿节制生育,是有生育能力夫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行政、经济措施;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六条 各地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各级计划、财政、劳动、城建、房产、民政、教育、卫生、医药、公安、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土地管理、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七条 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初次生育的,怀孕后须持有关证件到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且女方达到再生育年龄,经申请,由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 只有一个孩子 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 (三)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养)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计划内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龄在 30周岁以上的。 (五)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 (七)女方是农民,只有一个孩子,并且是女孩的。 (八)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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