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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2017-06-27 08:00:04 无忧保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近日,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这是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锦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该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属以上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城镇失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结余较多时,经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比例。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待遇有了明确规定  在本办法中,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女职工孕产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等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情况为:  产假待遇,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女职工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  生育津贴(包括产假工资和护理假工资,下同)按上年度该市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折算计发,计发公式为:生育津贴=该市上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标准工作日×实际享受产假天数(包括男方护理假天数)。  女职工孕产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其中,正常产的不超过700元;剖腹产的不超过1800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2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4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费用,凭票据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对限额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实行计划生育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简称4项手术)的职工,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按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就医  该办法规定,符合条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就医。而职工生育就医后,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流产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医疗费用票据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卡》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  而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属计划生育4项手术外的其他计划生育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上述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办法为用人单位戴上紧箍咒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少缴、不缴生育保险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欠缴期间,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谎报、瞒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将责令限期缴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以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骗取生育津贴、医疗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将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除追回被挪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外,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辽宁省政府相关规定,《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于2005年4月25日经锦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近期开始实施。该办法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为大家所广泛关注,小编现就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谁  办法中规定,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工伤保险费怎样缴纳  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8%;  (二)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2%。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属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费率浮动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为标准,1至3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标准为:  (一)支付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20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二)支付总额达到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50%—20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三)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50%—3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  (四)支付总额不足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未按上述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含欠缴、断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可享什么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辖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腿、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有关规定支付。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调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时,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一次性与本人结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待遇,按人均寿命一次性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工伤职工平均余命内的各项待遇费用。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为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1级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救济金按照该市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支付。  新老办法怎样对接  《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工伤,已完成工伤认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申请工伤复查,复查后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未经工伤认定的或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含原行业统筹纳入属地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05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超过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将不予受理。  《条例》施行前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立即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其养老金金额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原定期抚恤金)总额为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随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标准不变。  《条例》施行后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的,如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签发通知书,方可按《条例》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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