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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一、补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办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伤残证和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村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4.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1.每年1月15日前本人申请;
2.每年2月15日前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将拟特别扶助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3.每年3月15日前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4.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特别扶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4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特别扶助系统。
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经办机构: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689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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