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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女职工福利,
一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议题。
2月1日,
广东省施行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办法中规定了生育女职工的部分福利。
《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的部分福利。
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 30 天产假;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还将享受奖励假:
1.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 15 天至 30 天产假;
2.怀孕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产假;
3.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 天产假。
4.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6.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7.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办法》还建议,自2月1日起,广东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不过,《实施办法》中并未出现此前备受关注的 “痛经假” 条款,但规定了 “从事连续 4 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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