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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夫妻,按《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包括?
解读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特别指出,生育登记制度还适用于以下人群: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2、办理再生育申请,夫妻双方为本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解读
《办法》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根据夫妻双方的户籍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夫妻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我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3、再生育审批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解读
《办法》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4、哪些情形,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经审批,可再生育?
解读
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七种情形拟再生育的须经审核批准后再怀孕、生育。这些情形包括: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为残疾儿的;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除了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审批手续。
5、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办理再生育审批?
解读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6、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夫妻之外第三人代办申请再生育?
解读
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夫妻之外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在查验委托书及三方身份证原件之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申请再生育的,应由夫妻本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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