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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出生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第四条 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持有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及其子女免费提供相关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外省流入人口在其户籍所在地依法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均等化服务。
第二章 生育登记
第五条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第六条 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程序:
(一)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登记服务表,即完成生育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
(二)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第七条 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外省籍育龄夫妻,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现居住地应当办理,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户籍地;需发放生育服务证的,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其婚育情况信息或凭该夫妻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发放生育服务证。
第三章 再生育审批
第八条 再生育子女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申请办理生育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怀孕后提出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申请的,应当先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再补办生育证。
第九条 再生育审批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
(二)夫妻双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在男方户籍地;
(三)男到女家落户的,在女方户籍地;
(四)对于夫妻一方因购房、上学或档案托管等原因取得户口,又不常住户籍地的,在另一方户籍地办理;夫妻双方同属此情形的,在男方户籍地办理。
第十条 再生育审批与生育证的发放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再生育申请表可以从本人工作单位或村专干、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领取,或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二)递交材料。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由本人、村专干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三)乡级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四)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签发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实行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委托办理、承诺制和首接责任制等便民措施,精减材料,简化流程,切实方便群众。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生育登记即时完成,生育服务证办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证办理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办证时间的,经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依托协查减少申请人举证材料。申请人提交公民身份号码,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或相关工作网络能查明其婚育情况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乡级卫生计生机构在登记、办证过程中,因申请人婚育情况不明需要异地核实的,应发协查申请,协查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有办理或协助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职责。因购房、上学或档案托管等原因取得户籍,但又不常住户籍地的,原户籍地有协查职责。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须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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