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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条件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二、申请材料
1.《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供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1.再婚方全部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1.再婚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在出具某些证明材料方面确有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声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三、申请和受理
准备生育的夫妻双方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或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领取申请表,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开通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的,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办理。
四、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并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核实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将申请情况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有工作单位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初审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申请人信息及再生育适用条款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五、审批和发证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公示结果报送各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由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对材料进行审核以及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比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凭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审批结果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审批结果作为再生育登记的必要条件。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怀孕后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到原申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进行再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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