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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津贴怎么发?

2018-02-16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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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津贴怎么发?昨天,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解析生育津贴

  未缴少缴生育险,用人单位“买单”

  典型案例:李女士是某酒店员工,自2009年起担任客房主管职务,月工资4000元。2011年10月1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酒店仅为李女士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未为李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李女士休产假期间,酒店也未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贴。为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院审理后,按照李女士月工资标准,判令酒店支付其相应的生育津贴。

  法官说法:生育津贴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一般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险,否则要向劳动者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有一个固定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劳动者可以依据该公式,计算出自己应得的津贴数额。

  生育津贴和工作挂钩,属无效规定

  典型案例:齐女士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营销总裁,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去年2月,齐女士确认怀孕,公司与她签订《休假待岗协议》,约定齐女士自5月1日起休待产假,公司每月向齐女士支付1248元生活费,其中还约定:齐女士正常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复,并且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作为生育津贴差额补偿。

  齐女士于10月产下一名男婴,公司把社保基金列支的生育津贴支付给齐女士。但齐女士产假结束后未返岗工作,公司认为其违反了协议,因此无需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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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两孩政策生育津贴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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