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017-06-22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7]62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院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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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7]62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院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已经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
(1995年5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厅制定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02〕12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劳动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地要按照省劳动厅《关于黑龙江省
目 录 (一)基本要求 (二)积极提倡晚婚 (三)鼓励采取节育措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 (四)奖励独生子女的父母和优待独生子女 (五)罚 则 (六)经费收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