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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2018-06-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张某入职于某公司,签订4年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2015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庭审时,公司辩称张某入职时签署声明,提出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愿放弃,双方达成一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错应由张某承担,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张某以此以前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本案中,虽然张某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但这种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综上所述,张某以此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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