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情概要
史某于2014年10月入职一销售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史某为副经理,其工资计算方式为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并约定如史某不服从单位岗位职级安排,拒绝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单位和史某签订的《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单位每个月都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有权将职工降至相应的职级。2016年2月单位以史某连续3个月考核不达标,拒绝单位降职安排,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史某不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分析
本案中,单位的依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庭审中,单位提供了《绩效考核办法》和单位出具的月销售额以及考核意见,以证明单位解除行为有章可循,合法合规。但仲裁庭在审理中发现,史某的副经理职位下还有主管、副主管、办事员,三个职级。而绩效考核标准中对这三个职级的绩效工资数额均不一样。但在实际工资发放时,用人单位与史某解除劳动合同前一直按副经理的职级发放工资。因此单位虽然主张史某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达标,但实际上并没有依照考核办法及时的对其职级或其绩效工资进行调整。因为单位怠于依据其考核办法对其主张的史某考核不合格的结果及时作出相应的管理行为。造成了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史某连续3个月度考核不达标,也无法证明单位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史某拒绝调整岗位职级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据此,仲裁委认为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
法律提示
在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法律赋予了企业较大的自治管理权。同时强调企业不仅仅要及时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更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也就是说,企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相当与企业内部管理的依据。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保证解除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即1.内容合法;2.经民主程序或未予以公示、告知劳动者,程序合法,否则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仲裁小建议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建议如下:
第一步用人单位依照合法的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人员违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形成处理决定,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步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第四步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无忧保采用专业的云+SaaS技术,推出“互联网+个人社保”的个体社保产品。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咨询等业务。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