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协议服务医疗机构费用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一、政策依据 1.《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2001〕70号); 2.《印发〈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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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2001〕70号); 2.《印发〈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一、政策依据 清远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实施办法(清人社[2014]198号) 二、经办部门及权限 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 2.业务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文件依据:大人社发〔2010〕22号。 1.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3.大连市中心医院 4.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5.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6.大连市友谊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六人民医院代表和与医院有双向转诊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金盛人寿、美国友邦保险等在内的30家保险公司签署协议,这些保险公司的商
答:备案通过后,具备资格的经治医生可按规定给参保人员使用已备案的药品。当所在医疗机构无药品库存时,可由医生开具外配处方并上传电子处方信息,参保人员可持纸质处方至市内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医保定点药店购
1.本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按照床位设置数和设施条件等分为a、b、c三等。 (1)a等病房是指一般病区内的2人病房,有独立卫生设施和其他生活服务设施。 (2)b等病房是指一般病区内的3人病房,有独
分别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新乡精神病医院。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