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认定工伤并不需要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 2017-02-23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港行初字第00182号 原告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 杨位园。 第三人 公培桥。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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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乙方的木业公司从事木型工工作,某日在工作的时候发生了工伤事故,右手手指骨折内固定,乙方承担了一、二次手术费用,后要求对方赔偿时发生争议,无奈只能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之劳动关系的确认 基本案情: 李某某自2014年起,即在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看锯工种。至2015年3月21日3时左右,李某某上班给切割石材锯换锯片时,从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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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周某在工作中挫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L2轻度压缩骨折。后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与单位解
中年妇女崔丽娟应聘到某酒店当洗碗工 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 在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 酒店方却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 否认崔丽娟是其员工 拒绝工伤赔付 并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