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能否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2017-01-31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关系。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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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关系。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
实务处理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单位又否认劳动关系的,则劳动者的各项请求,都会因无根
一是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劳动合同签定率,截止目前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4.8%,全市劳动用工备案企业18657家。二是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办案质
无忧保资讯:2013年9月,丰县常店镇村民颜某经妻子介绍到丰县某配件厂工作,颜某在该厂工作三个月期间一直用小名“颜某某”,工资发放方式为签名后直接领取现金,颜某在工资条上签名用的是小名“颜某某”。同年11月3日,颜某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砸伤后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拇指甲根部离断伤,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该配件厂否认颜某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对颜某的医疗费等损失拒绝赔偿。颜某经劳动仲裁程序后,于2014年7月诉至丰县法院,请求确认与丰县某配件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无忧保资讯:滕某系徐州某网架公司原职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为滕某办理和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8月21日,徐州某网架公司宣布解除与滕某的劳动关系,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为个体,同年9月7日,滕某从该公司签字领取“养老保险本”。因该网架公司未在失业保险部门为滕某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社保中心档案记载滕某与该网架公司的劳动关系显示为“在职状态”,使滕某以个人名义续缴社会保险受到了限制,其实现再就业因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有效转移亦受到了限制。后经劳动监察大队督促,该网架公司直至2014年7月才为滕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即“徐州市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