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人员申请补助时,医疗费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都能作为补助依据吗?-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10
参加人员在外省市医保机构或者原工作单位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申请补助时可提供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不能报销或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按照高额自负医疗费参照标准进行补助的,必须提供医疗费收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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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在外省市医保机构或者原工作单位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申请补助时可提供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不能报销或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按照高额自负医疗费参照标准进行补助的,必须提供医疗费收据的原件。
参加人员申请补助的高额自负医疗费,由医保服务点按规定对医疗费收据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复审。审核后符合补助规定的,将补助费用划入申请人的银行专用存折。审核后不符合补助
参加人员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进行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后,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不低于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的8%,低于8%的部分不予补助。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在本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当先到其外省市医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机构或者外省市原工作单位报销,报销后自负的医疗费(扣除有关费用)达到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标准的,可到户籍所在街道
外地医保已落实人员当年住院累计医疗费,先要扣除以下部分: (1)外省市医保机构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2)在外省市医保机构或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已经报销的当年住
门诊医疗费补贴为每人150元(一年),打入《上海市社区医疗互助卡》内,参保人员可以持卡在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上网结算。
门诊医疗费补贴150元用完后,超出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按照如下比例补助: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
答: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