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次日生效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赔6万元 2018-03-01
昨日,市一中院网站发布消息称,终审认定保险合同中次日生效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彭先生损失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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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一中院网站发布消息称,终审认定保险合同中次日生效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彭先生损失6万余元。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王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相关损失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但因王某投保时将其驾驶员列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不是适格主体。
开车途中出现轮胎爆裂,把车停在路边换胎时发生爆炸致人死亡算不算交通事故?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近日,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邵某各项经济损失12888.97元。
2011年7月9日,赣州市民吴雄为其所有的新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保险单约定:车辆损失险限额392000元(不计免赔)等。
江宁发了两起货车撞电线杆的事故,一名司机报警了,另一名司机没当回事,直接跑掉了。结果,跑掉的司机被罚款并记12分,因此驾照降级,丢了半挂车司机的工作,而且保险公司还拒赔。
经过诊断,酿成这场怪病的罪魁祸首竟然是一种名为蜱虫的小虫子。老汉花掉了4万余元治疗,才保住了性命。此前,老汉曾购买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2013年2月,某公司为其所有的两辆货车A和B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