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2018-03-11
小张参加的户外拓展项目是公司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因而应当属于工作原因。故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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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参加的户外拓展项目是公司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因而应当属于工作原因。故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本来企业安排统一住在宿舍,周末才能回家,可王先生在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宿舍并借别人的摩托车回家,结果路上发生车祸,企业不同意为其申请工伤。
2009年3月9日,小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于2009年5月24日做出工伤认定书,不认定小李的受伤是工伤。
单位认为我姐姐擅自离岗,违反了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周潜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015年2月10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某食品公司职工武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只流浪狗撞倒,后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日前,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一起职工“过劳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的案件第三次作出认定书,认定职工“过劳病”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