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晚婚晚育生育保险政策 2016-11-07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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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昨天,《小康》杂志发布《中国大中城市青年居住状况调查》,调查显示,24。8%和21。3%的城市青年,因住房压力“推迟结婚”和“推迟生育&rdquo
对于社会极为关注的生育津贴发放,《规定》明确,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我国拟规定晚婚晚育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此外
全面两孩元旦施行 将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
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现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目前,我省正在积极推进《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表示,两孩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
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待遇 (1)办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 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