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驾驶员出险 保险公司拒赔偿 2018-02-27
日前,清城区一男子的驾驶行为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符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清城区法院驳回索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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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清城区一男子的驾驶行为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符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清城区法院驳回索赔主张。
王某驾车回家,突然冲上人行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路政设施损坏。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表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且逃离现场,故不予理赔。
近日,人保财险河北省张家口市分公司接到一起报案,称一辆被保险自卸车在赤城县某路段发生倾覆事故,后引起火灾,造成驾驶室烧毁、发动机严重损坏的事故。
一审法院审理时,未采纳A公司抗辩意见,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故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需赔付原告景某人身损害赔偿金79880.6元,李某需赔付99240.9元。
受朋友之托,王女士到居庸关接送三位香港游客,途中遇到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事发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坚持以王女士与香港人之间互不相识为由。
天价维修费不但吓坏了标致车主,也吓坏了两车的保险公司,它们都给出理由拒赔。无奈之下,去年7月,金先生将自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先行赔付。
2006年施女士花130万元买辆宝马车,2011年为爱车办了保险,新车购置价那栏填的是82万。不幸的是同年,宝马车就出了一场大车祸。
郭某的车辆挂靠于第三人某公司进行经营,以第三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费由郭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