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伤认定 2017-06-14
(一)从事本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或者本企业负责临时指定企业工作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负责人指定而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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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本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或者本企业负责临时指定企业工作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负责人指定而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 犯罪或违法; (二) 自杀或自残; (三) 斗殴、酗酒、蓄意违章;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推荐阅读: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00三年九月二十
一、办理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4、用人单位申请须在
2008年9月4日19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印刷厂负责烧锅炉的刘先生于单位回家时,骑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0月21日刘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验交流,提升调查取证工作技能,提高工伤认定业务整体水平,2014年7月29日,市社保局举办了第一期工伤认定案例研讨会,市社保局袁沛洪副局长、市局工伤保险科相关人员以及分局认定业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验交流,提升调查取证工作技能,提高工伤认定业务整体水平,2014年11月20日,市社保局举办了第二期工伤认定案例分析会,市局相关科室以及分局工伤认定业务的工作人员代表参加了本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