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单位是否核实盖章?-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3-28
需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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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二
农村自建房需提取公积金的,要求提供“两证”(房产证、土地证)或“三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工程预算书、购买相关建筑材
可以。提取额度不超过装修自住住房的费用的70%,合计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6万元。
申请公积金贷款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留足贷款额所需公积金余额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提取一次公积金偿还贷款。在合同约定还款期内,如果月还款额过低,可调整月还款额度。还款正常的,可划转至个人
1.提取材料:除参照全款购房提取公积金准备相关购房证明材料外,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包括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公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异地购房的另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住房公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四)支付普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按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定发生住房消费等情况的,可以按相应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申报办法参见相关的住房消费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