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7-06-23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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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03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 应给予限制与处罚( 以下简称处罚) 的, 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