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有关 2017-07-19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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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依据《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08]105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各缴存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文件规定,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上年
市房金委字〔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白沟新城,有关企业单位:今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全市进一步放开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全面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1至10月份,
市房金委字〔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缴存单位: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和《池州市实施办法》(池政[2004]57号)有关规定,经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关于核实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础数据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为完善公积金缴存基础数据,加强公积金管理,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
关于嘉兴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省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