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政策问答-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9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答:2012年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工伤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报销制调整为以结算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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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答:2012年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工伤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报销制调整为以结算制为主、
◆办事项目 工伤医疗费用申领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一)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经办机构以协议商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二)参保职工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标准(含产前检查费)为平产1000元,剖宫产2400元,
【办理登记时需携带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住院医院出具的必须外购的药品证明(诊断证明章或医疗保险章); 3、住院医院出具的必须到外院检查的证明(诊断证明章或
1、《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 2、《福建省省本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表》; 3、有效医疗收费票据(门诊、住院,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
以下无法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四种情形,情况的参保人员需要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保险在省医保中心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不在省医保中心的女职工; 2.经核准在异地
(一)市内就医。参保人员须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规定的保险待遇,结算时仅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