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2017-06-25
一、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如果参保人员在一次妊娠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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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如果参保人员在一次妊娠周期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
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二月六日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
《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代): 刘士合 二○○八年六月六日 菏泽市企业职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省94号令》)、《苏州市职工生育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我局制订了《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
第一条 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宿政办发[2007]26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