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因工致残七至十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2017-01-10
因工致残七至十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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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七至十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
因工致残五至六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南京市)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
(南京)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生育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
答: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