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 2017-06-20
2008年4月,原农机厂下岗职工张某经人介绍到某塑料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工资800元。塑料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8月,张某在工作中被机器轧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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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原农机厂下岗职工张某经人介绍到某塑料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工资800元。塑料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8月,张某在工作中被机器轧断手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的签约率有所提高。然而,小编在采访中却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非法用工现象也大量存在。那么,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好自己
案例1: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如何索赔???? 申请人安某是被申请人某服装厂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李某、王某打至轻伤。经派出所调解,李某、王某赔偿给安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两万元。后安某被认
案情介绍:已过退休年龄的高女士受聘于一家福利院,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之后,高女士与福利院为工伤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因协商未果,高女士诉诸法律。近日,崇明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高女士的大部分诉请。 2001年
俗话说得好:退休再干等于高干,在我们身边有很多中老年人在55岁或60岁退休之后选择了继续发挥余热,返聘于原单位或其他单位,不过,他们一旦工作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该怎样获得经济补偿呢? 退休后,
案例: 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为使张某得到实践工作经验,学校经信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2005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同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社保处书面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人员、岗位、原因、伤势部位和程度、现场证明人、事故后的安全生产措施等),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